中共淅川县委 淅川县人民政府
关于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政策的
规 定
(2004年7月11日)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吸引县外资金、挖掘县内资金参与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 拓宽投资领域和引资渠道,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,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和县内投资者开放。 第二条 对外来(县外,下同)客商在我县投资(含合资、合作、独资,下同)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,由受益的当地政府无偿代办国家规定的各类证照。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和县内投资者需用土地,可通过以下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: (一)出让用地:在城区民营企业服务区内以每亩不超过5万元的价格,获得土地使用权50年。 (二)租赁用地:按每亩农副产品价值的价格租赁农民土地,与农民签订长期租赁合同。对外来投资者,由县、乡两级政府负责办理相关租赁手续。 (三)以地入股:动员群众按相当于划拨土地的价格实行土地入股,参与企业经营与利润分红。 (四)划拨用地:对投资额较大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,可按行政划拨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50年。若企业对划拨土地需要抵押时,经土地部门评估,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40%,或逐年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%的保证金,即可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。 (五)无偿提供:对外来客商和县内投资者,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高科技、高附加值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1亿元以上,投资的第2年入库税金在150万元、250万元、500万元以上者,分别无偿提供土地30亩、50亩、100亩;对投资教育事业,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,安排在编教师50人以上者,无偿提供土地30亩。对无偿提供的土地,属国有土地的,由县政府直接划拨;属农村集体土地的,土地征用补偿费由县级财政与受益的乡镇财政各支付50%。 第四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,年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者,由受益的当地政府奖励外来客商120米2左右的商品房1套。 第五条 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企业,在非税性收费方面享有优惠政策。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,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全免;属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,按照规定最低限的60%收取。服务性收费,由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与县内服务提供者自主协商,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。 第六条 以信息工程学校为依托建立职工培训基地,按照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要求,为其员工进行岗前技术培训。 第七条 外来客商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,享有同等权利。 第八条 对无偿捐赠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的出资人,视其捐赠额,可以命名、树碑立传或给予其它荣誉。 第九条 自2005年开始,每年从县乡财政预算内列出1000万元(县财政70%,乡财政30%),建立政府工业发展基金,用于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高科技、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。基金主要用于根据企业设计要求,为企业办理征地、建设厂房等“交钥匙”工程,然后政府按土地1元/米2、厂房5—10元/米2的标准向企业收取年租金,新增财力按县、乡出资比例分别受益,划分到县和各乡镇。以后每年从财政新增财力中拿出1%逐步增加发展基金,用于全县招商引资。 第十条 对于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,从县外引进资金的,均按实际利用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。 (一)凡通过个人努力,从县外引进资金,用于兴办合资、合作、独资企业,对投资引进者,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1%一次性奖励。用于兴办独资企业的,奖金由受益的同级政府财政支付;用于兴办合资、合作企业的,奖金由受益的同级政府财政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支付20%和80%。 |